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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货运基本条件

  • 发布时间:2017-09-12
  • 浏览量:1082

      托运人可以依据货物数量、性质、状态、形体等特点加以选择,达到安全、迅速、经济、便利地运送货物的目的。

   (一)按一批运输办理的条件

   铁路运输货物以批力单位。“一批”就是一个运输单位,也是承运人计算货物运输费用的一个单位。一批货物的托运人、收货人、发站、到站、装卸地点必须相同(整车分卸的货物可以例外)。

  整车货物以一车为一批(但跨装、爬装及使用游车的货物,可以每一车组为一批),零担货物以每张货物运单所托运货物为一批,集装箱货物以每张货物运单所托运的集装箱数为一批(每批必须同一箱型,至少一箱,最多不得超过铁路一辆货车所能装运的箱数)。

  下列情况不能按一批办理:

  1.易腐货物与非易腐货物;

  2.危险货物与非危险货物:

  3.根据货物性质,不能混装运输的货物;

  4.保价运输货物与非保价运输货物:

  5.投保运输险与未投保运输险的货物;

  6.运输条件不同的货物。

  (二)货物运输合同

  办理铁路货物运输,托运人与承运人应签订运输合同。大宗整车货物的运输合同可按季度、半年度、年度或更长期限签订,并提出月度铁路运输计划。其他整车货物可用铁路货物运输服务订单作为运输合同。整车货物交运货物时,还须向承运人递交货物运单,零担货物和集装箱货物,以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

  (三)货物运单

  托运人向承运人提出货物运单是一种签订合同的要约行为,即表示其签订运输合同的意愿。按货物运单填记的内容向承运人交运货物,承运人按货物运单记载接收货物,核收运输费用,并在运单上盖章后,运输合同即告成立。托运人、收货人和承运人双方即开始负有法律责任。货物运单格式由两部分组成,左侧为运单,右侧为领货凭证。运单和领货凭证背面分别印有“托运人须知”和“收货人领货须知”。每批货物填写一张货物运单,根据栏目要求分别由托运人和承运人填写。填写内容必须翔实正确,文字规范,字迹清楚,不得使用铅笔或红色墨水。内容如有更改,在更改处须加盖托运人或承运人印章证明。

  (四)委托书

  托运人、收货人有自然人和法人之分。托运人、收货人是法人,与铁部路门办理运输手续履行其权利义务时,可指定法定代表人(或称法定代理人)办理。法定代表人应凭托运人、收货人出具的”委托书”(格式如下),与承运人办理相应的运输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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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运输货物重量

  运输货物的重量以公斤为单位。整车货物和集装箱货物的重量由托运人确定,零担货物的重量由承运人确定,但下列情况亦可由托运人确定:

  1.标准重量的货物;

  2.包装上涂有标记重量的货物;

  3.附有全批过秤清单的货物;

  4.一件重量超过发站衡器最大称量的货物;

  5.经承运人同意由专用线或专用铁路组织零担运输的货物。

  货物的重量,包括货物包装的重量。

  托运人确定的货物重量,铁路部门有权进行抽查。抽查结果超过衡器最大公差时,托运人或收货人应支付过秤费,并按规定处理。

  (六)运输货物件数

  运输货物,不论整车、零担、集装箱,均按件数和重量承运。但下列货物按整车条件办理时,只按重量承运,不计算件数:

  1.散堆装无法成件的货物;

  2.成件的货物规格相同(规格在3种以内相同,视为相同)一批数量超过2000件,规格不同一批数量超过1600件。

  文具百货、家用电器、医疗器械、玻璃仪器等按整车条件运输时,不论规格,每件平均重量在10公斤以上,能按件点交时,都可按件数和重量承运。

  (七)货物包装、标记

  货物包装应符合国家包装标准或行业包装标准的规定。不符合包装标准时,应由托运人改善后承运。暂无包装标准的,经托运人要求与承运人在保证运输安全的基础上,可商定包装条件,并签订“试运包装协议”组织试运。对不符合包装标准的货物,不得签注“免责特约”。

  货物有缺陷,经发站检查认为不致影响运输安全(货物自身安全和其他货物安全)。可在货物运单“托运记载事项”栏内,注明货物状况的具体情况。

  货物标记(货签)应使用铁路规定的格式,按其规定内容正确填记。标记应牢固粘贴、钉固或栓挂在货件上,大件和笨重货物也可采取直接在货件上书写的方法。货物标记(货签)式样

  备考:不得使用铅笔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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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货物托运、承运

  托运人向承运人交运货物时应按批提出货物运单。使用机械冷藏车运输的货物,同一到站,同一收货人一起运输时,可以数批合提1份运单。整车分卸货物除提出基本运单外,每一分卸站应增加分卸货物运单两份(分卸站和收货人各1份)。

  按一批托运的货物品名过多或托运搬家货物时,运单上的“货物名称”栏不够填写时,托运人须同时提出“物品清单”一式三份(1份发站存查、1份随运单交到站、1份退还收货人)。

  托运人对货物及物品清单各栏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承运人对货物运单内托运人的填写事项进行检查,填制货票,在货物运单领货凭证物品清单上加盖车站承运日期戳,填记货票号(整车货物包括车号、集装箱货物包括集装箱号)即为承运。

  承运同时,承运人应将货票丙联、物品清单1份,领货凭证交给托运人,托运人将领货凭证及时交给收货人,凭此联系到站领取货物。

  (九)货物运输限制

  下列货物须凭证明文件运输:

  1.物资管制方面的,如托运麻醉品、枪支、民用爆炸品,必须提出医药、公安部门的证明文件;

  2.卫生检疫方面的,如托运种子、苗木、动物和动物产品,应提出动、植物检疫部门的证明文件;

  3.物资运输归口管理方面的,如托运烟草、食用盐、酒类应提出物资管理部门的证明文件;

  4.国家行政管理方面的,如进出口部门规定须凭运输许可证运输的货物,应提出运输许可证;

  须凭证明文件托运的货物,托运人提不出规定的证明文件时,铁路可拒绝受理。

  (十)货物押运

  下列货物运输,托运人应派人押运:

  1.活动物;

  2.需按时浇水的鲜活植物;

  3.生火加温的货物;

  4.挂运的机车和轨道起重机;

  5.特殊规定应派押运人的货物;

  押运人每批以1—2人为限,押运人须持托运人或收货人出具的身份证明,押运人姓名、证明文件名称、号码应填记在货物运单“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内,车站按规定核收押运人乘车费。从货物承运时起至交付完毕时止,押运人对货物应采取保证安全运输的措施,押运人发生人身意外伤害时,比照《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十一)装卸车作业组织

  货物装车、卸车作业分为站内作业和专用线、专用铁路内作业两种。

  除另有规定外,在站内作业的,装车或卸车组织工作均由承运人负责。专用线、专用铁路内的装车或卸车组织工作由托运人或收货人自行负责。

  托运人,收货人组织装车或卸车的货车。其装卸作业时间和货车在专用铁路内停留时间的标准,由铁路分局规定或由车站与专用线、专用铁路所有人在运输协议内商定。

  (十二)货物运到期限

  货物运到期限是对承运人的要求和约束,是对托运人、收货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有利于托运人和收货人据以安排经济活动。

  货物运到期限由三部分时间组成:

  货物发送期间包括从货物承运、装车到挂出,规定为1日;

  货物运输期间是货物在途中运送的时间,按我国目前货物平均运输速度计算,每250运价公里或其未满为1日,按快运条件运输的每500运价公里或其未满为1日,

  特殊运到期限是针对有些货物特殊作业需要而规定的,如超过250公里的零担货物,使用冷藏车运送需要加冰盐的货物,笨重零担货物,零担危险货物,1吨、10吨型的集装箱货物,整车分卸货物,准米轨直通运输的货物等,分别制定有不同的运到期限。

  货物运到期限的起码日数为3日。

  托运易腐货物,“短寿命”放射性货物,托运人应在货运单上记明货物容许期限,货物容许运到期限必须大于该批货物运到期限3天。

  (十三)运输费用支付

  铁路货物运输费用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在《铁路货物运价规则》内规定,并在车站营业场所公告,未经公告,不得实行。

  货物运输费用,除另有规定外托运人应在发站承运货物的当日支付。18时以后至24时装车的货物,可以在次日支付。途中或到站发生的运输费用,由收货人在到站支付。

  对经常托运或领取货物的托运人或收货人,不必一批一付,可以按日汇总一次支付。具体办法由车站与托运人,收货人商定。

  (十四)货物到达、通知、领取

  承运人组织卸车的货物,卸车完了后及时向收货人发出催领通知。到货通知有两种信息通道:一是托运人在货物承运后将领货凭证寄交收货人,收货人持领货凭证主动联系到站领取货物;二是货物到达后,由到站向收货人发出催领通知。

  到站发出催领通知,可采取在营业场所揭示公告、寄出信函、市内电话通告等方法。收货人也可与到站商定如拍发电报、传真、长途电话等其他方式,这种商定通知方式的费用,由收货人支付。

  到站发出催领通知(不能实行催领通知的为卸车之后)的次日起,2日内收货人应将货物全部搬出。对超过2日(铁路局可规定为1日)未能搬出者,车站向收货人核收货物暂存费。收货人拖延领取、拒绝领取或无人领取时,铁路采取解决措施无效后,自发出催领通知满30日(搬家货物为60日)仍无人领取或收货人未按规定期限提出处理意见的,承运人按无法交付货物进行处理。对性质不宜长期保管的货物,承运人根据具体情况可缩短处理期限。

  (十五)运输变更及解除合同

  由于托运人或收货人的原因,可按批向货物所在的中途站或到站提出变更到站、变更收货人,也就是变更运输合同。

  下列情况,承运人不受理运输合同变更:

  1.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2.违反物资流向;

  3.违反运输限制;

  4.蜜蜂运输;

  5.易腐货物变更后,新的货物运到期限大于原货物容许运输期限时;

  6.变更一批货物中的一部分;

  7.第二次变更到站。

  整车货物、大型集装箱货物发站在挂运前,零担货物和其他集装箱货物发站在装车前,托运人提出取消托运要求,经承运人同意可以取消托运手续,货物合同即告解除。

  办理取消托运或变更手续时,托运人、收货人应向发站、中途站或到站提出领货凭证和货物变更要求书。不能提出领货凭证明时,应提出能证明托运人、收货人身份的有效证明文件,并在变更要求书中注明,方可办理。

  已经卸车的整车货物,不再变更到站。

  办理变更或取消托运,托运人或收货人应向承运人支付货物变更手续费。发送前取消托运,由发站返还全部运费及押运人乘车费。发送后变更到站时,运费应按发站至处理站、处理站至新到站分别计算。由新到站向收货人结算。对已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发站或处理站随同变更手续费一起核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