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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航空货运索赔须知

  • 发布时间:2017-11-27
  • 浏览量:854
  1、  索赔人:
  
  只有航空货运单上的托运人或收货人有权向航空公司提出索赔。
  
  2、  索赔时间:
  
  货物发生损失时,航空货运单上的托运人或收货人应在下列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承运人提出:
  
  1)  货物破损:至迟应自收到货物之日起14日内提出;
  
  2)  延误运输:自货物处置权交给收货人之日起21日内提出;
  
  3)  整件货物丢失:自航空货运单填开之日起120日内提出;
  
  3、索赔地点
  
  索赔人可在货物的始发站、目的站向承运人提出索赔。
  
  4、  正式索赔需提交的文件如下:
  
  1)  索赔函上的索赔人需要与货运单上的托运人或收货人一致;索赔函包括以下内容:
  
  a、  货运单号码和事情大致经过;b、索赔金额;c、联系人及联系方式;d、索赔的货物是否上过保险;
  
  2)  货运单;
  
  3)  破损货物需提交《货物运输事故记录》(在货物提取时向航空公司提出货物破损,并索要事故记录单);
  
  4)  整件丢失的货物需提交查询部门开具的《货物丢失证明》(在货物提取时向航空公司提出货物丢失,并索要丢失证明);
  
  5)  货物发票及装箱单;
  
  6)  破损程序需要鉴定的货物,应提供具有国家鉴定资质单位出具的货物损失《鉴定报告》。
  
  5、  过货行业北京机场索赔联系方式:
  
  1)  如果您的货物交由北京飞翔达航空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承运,请您拨打电话:15810603099 如您的货物交由其他航空公司承运,请您直接和相应航空公司的索赔部门或其驻京办事处联系咨询。